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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讨“危险驾驶”
                      2009-7-31 8:22:21    来源:南方周末                      

    赵蕾

    就在成都醉驾案死刑判决后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针对“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审判的专门研讨会

    7月23日,成都中院刚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醉驾的孙伟铭死刑。第二天,一场针对“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问题的研讨会在最高法院召开。

    最高法院两位资深刑事大法官参加会议。一位是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另一位是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黄尔梅。国内多位著名刑法专家被邀参与研讨。

    一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最高法此次研讨并不专门针对成都案,不过,研讨的样本也是一起酒后驾车肇事案。该案中,被告人第一次撞伤人后继续往前行驶,受人阻拦后掉头回来,又撞上了之前撞伤的人,致使其死亡。

    是判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它罪?有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他们中有人也拿不准。

    同样的难题,将落在杭州飙车案和成都案的二审法官身上。

    上述最高法院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研讨会是副院长张军提议,跟日前频繁进入公众视野的相关案件有一定关系。研讨针对酒后驾驶和其它危险驾驶,力图发现司法上的共同难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两罪症结:故意过失难分

    参加研讨的几位专家均表示,对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法律上如何认定、适用哪个罪名,是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

    按刑法理论和现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与会人士认为,之所以难以定夺罪名,原因是放任的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

    以成都案被告人孙伟铭为例。有专家认为他第一次追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他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不存在故意。

    而在逃逸过程中,孙明知自己在大量饮酒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选择高速行驶,并轧过双黄线,这时就是预见到会与对面的汽车相撞,却对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是故意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当。

    主观态度的认定往往决定交通肇事罪和他罪的界限,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

    1997年最高法院再审了福建省一起交通肇事案,后来被作为典型案例载入最高法院公报。该案中,被告人为逃避收费站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撞死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以交通肇事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死,是故意杀人。最高法院经过重审认为,被告人冲关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故意的内容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当时无法预料到受害武警会突然出现在逆行车道上进行拦截,在他发现后,车速和距离已经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被告人对撞死武警的后果并无故意。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判重判轻怎样拿捏

    从死刑到七年,被告人死而复生。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最高刑,与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存在巨大落差。

    前者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它相关的故意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上述法官说,量刑上的落差可能埋下司法上的危险,那就是,以后果选择罪名、将轻罪重罪化。

    有评论人士认为,成都案中审判长对定罪理由的说明,就存在用结果解释动机的嫌疑。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不符合刑法原理。

    一位与会专家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人认为飙车这种行为太恶劣,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提出对胡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以后果选择罪名。近日,福州规定如在车流量较大的特定时段和路段飙车,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警方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他认为,按现有法律规定,飙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难以等同,把飙车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提高惩罚力度,有扩大解释之嫌。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补漏作用,有其它独立罪名可适用时,应尽量适用独立罪名。

    一位认为成都案宜定交通肇事罪的专家承认,如按交通肇事,只能判七年,相对于四死一伤的后果,又显得太轻。

    进退两难的局面令一些司法人士担忧。成都案一审判决一出,就有五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要求刀下留人。其中一名律师周建中说,由于这类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各地法院有可能纷纷效仿,极有可能大量出现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趋势。

    上述最高法院法官说,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南京案中,造成五死四伤的被告人将得到何种司法判决,值得关注。不过,据他观察,对交通肇事案件,目前实践中法官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非常谨慎,并没有大量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研讨会上不只一位专家建议,未来刑法修正案应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此前,济南六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酒醉驾驶都被规定为犯罪。台湾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它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日本刑法也于几年前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

    在中国大陆,上述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前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

    有专家认为,处罚力度不够是不能很好遏制醉酒驾驶的主要原因。如增设危险驾驶罪,能大大增加威慑力,减少此类行为发生。

    一位有10年执法经验的交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如果中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恐怕要大规模盖监狱,他担心单是醉酒驾驶的,目前的监狱可能都容不下。

    基于此,有人提出适当调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把该罪纳入重罪的范围,他们觉得,这种微调可能更符合中国现实。

    无论是增设新罪还是调高量刑幅度,都有赖于立法层面上的修订,需要更长时间。

    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在碰到类似案件时,法官如何在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作出合理的选择和判决?上书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上述最高法院法官说,最高法院开专门研讨会,也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地方法院多有出现,亟须对一些共同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指导。

 

 

  最新五条评论   查看评论区精华帖  
[评论]人家公务员这是科学发展观,小老百姓哪里懂。
赔钱可以创造GDP,坐牢可以吗?
发表日期:2009-7-2 18:54:18
[评论]"什么都缺,唯独不缺的就是钱"
太经典了,现在印度、印尼、马来、越南、南韩、日本,连国际警察美国都在争夺我们的土地的时候,我们的改革受益者、我们的改革成果保护者----公务员,还在大放厥词:不就是赔钱吗,反正他有的是钱!
所以,公务员的车变成了他的,即使不过户,以为他有钱,不会少了他的!
所以,老百姓可以用自己的命,被动的实现有钱人在冥界的梦想!
所以,留给老百姓的是制度的耻辱,生命的悲哀。
是老百姓太柔弱了?还是我们社会上的权/利集团太强势了?
发表日期:2009-7-2 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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