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政府采购的国货标准,明确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以及对评审专家和采购相关人的利益作出规定,是征求意见稿的三大亮点
高玉
《政府采购法》通过后八年没有实施细则、执行面临困难的问题,有望改观。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5日。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监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了规定。
其中,界定政府采购的国货标准,明确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以及对评审专家和采购相关人的利益作出规定,是其中的三大亮点。
国货标准界定
政府采购的国货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2002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如何界定国货却众说纷纭。
本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规定: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而对于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而不得不购买的外国货,是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20%以上的情形。
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和该实施条例送审稿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虽然对“国货”的定义有所细化,但是还不够具体。
他认为,认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国货,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和产品自身两个条件:一是就主体本身来看,供应商的国籍应是“中国人”,包括中国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二是在中国境内增加的附加值至少要占到政府采购标的价值的50%以上。
扶持中小企业
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2009年9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对此,刘俊海表示,中小企业大都是民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口要更多,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就如何扶持中小企业给出具体的规定。“像中小企业在投标竞标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可以考虑在评标打分时,给中小企业一些明确的优惠权重。”
监督体系还需完善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是增加了采购过程中的监督,对评审专家制度和采购相关人的利益作出规定。
例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分类组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五类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如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曾是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等。
刘俊海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特殊民事合同,用于公用事业的民事合同,出现了纠纷,最好由相对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独立的机构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可以更有效的避免权力寻租。
刘俊海还表示,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还应该建立一套落榜企业和用户单位举报的激励机制。“因为在竞标过程中,采购机构和中标人都不会对竞标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落榜的竞标企业,和用户单位才会进行真正的监督。发挥好他们的监督作用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