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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黄光裕:被自己和公众高估
                      2010-3-5 8:49:19    来源:第一财经周刊                      

  这个曾经的中国首富被自己和公众高估了。

  李洋

  折腾了15个月,黄光裕案终于有了进展。不过看上去,这结果就好比一个闷声的二踢脚,让那些本来仰着脖子等着听第二声巨响的人感觉很尴尬。

  2月24日,黄光裕案由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正式受理。黄光裕的实际罪名只有三项:内幕交易罪,涉嫌操控上市公司中关村的股票;非法经营罪,通过香港赌王连超的地下钱庄,私自兑换成港币、人民币出入境,也就是俗称的洗钱;单位行贿罪,作为国美电器、鹏润地产两公司的法人,向公安及税务相关人等行贿共计456万人民币。

  也就是说,如果从轻审理的话,黄光裕几年后就将获得自由,当然,如果重判就不好说了。

  这三项罪行比媒体之前猜测和渲染的要少得多、轻得多。在黄光裕被带走的这一年多时间里,光是退回补充侦查就经历了3次—由于证据不足,检方要求警方重新进行侦查。

  在这期间,传出了黄光裕自杀的消息,还曝出他身后有一条官商勾结的暗河,几位省级地方官员被带走调查,传说涉案的人黑白两道都有……

  一时间,黄光裕仿佛变成了一个可怕而充满罪恶的名字,在诸多描述里,此案情复杂无比,将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会捅破天。

  现在传递出的信息表明,黄光裕案的水并不深。在黄光裕案发后落马的几位官员,比如,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原纪委书记王华元、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都与此案无直接关系。公安部去年对外证实的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据说此人牵出了很多重量级官员—也不在起诉书中。

  历数黄光裕办砸了的几件事,你会发现他离老谋深算还差了好几个量级。

  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不同,黄光裕操纵股票不仅没有获利,而且还赔了。黄光裕显然是个不太懂“技巧”的庄家,而且他们兄弟俩搞的动静太大了,操作也过于频繁,从而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最惨的是,黄光裕还被深度套牢了—在中关村股票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他手里14元的平均成本后来跌至两元多,他此前不停割肉也并未减少损失。

  曾有人把黄光裕称为黑社会,还说其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黑金贿赂案。但直到现在大家才发现,他虽然的确算不上守规矩的生意人,但那些“鸡毛蒜皮”的事还抵不上这个称呼,涉案之事大多与他的发家史及公司生意有关,而涉嫌受贿者中除了一个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似乎再也没有什么大人物了。

  而再回头看黄光裕在并购上走过的道路,他一直扮演着一个大头救世主的角色。2006年以52.68亿港元(换股+现金方式)收购了永乐,表面上看是国美成就了统一大业,但当时永乐已位于崩溃的边缘,受累于其与摩根士丹利签下的对赌协议,一些账目的背后并不像外表看上去那样风光。而2007年,国美以36.5亿高价从苏宁手中抢走大中电器,整个游戏里,恐怕只有巨额套现的张大中称得上是赢家。其后,国美曲线并购三联商社也令其难以下咽。

  这个做过如此多“蠢事”的人,就是中国曾经的首富。而迄今为止他做过的最蠢的事,恐怕就是为了一些蝇头小利(相对于其财富而言)去涉足那些谁都不愿趟的浑水,还为此深陷囹圄—他完全可以选择安全又合法的方式赚到同样的钱,比如做个天使投资人,就像张大中现在所做的那样,或者干脆砸钱去打新股—实在是一件很诡异的事。

  黄光裕很多表现看起来都是高估了自己的能力,而我们这些看客,大约同样是高估了一个首富的智力或者能力。

 

  最新五条评论   查看评论区精华帖  
发表人:匿名发表 评论:破解“黄光裕案”腐败网
[评论]在中国讲公共管理的职业精神太早太早了。
规范政府的权利和程序?那要触动多少人的利益?谁来规范?是行不通的。
发表日期:2010-4-16 10:40:18
发表人:匿名发表 评论:还原黄光裕:被自己和公众高估
[评论]未了解事实真相建议不要随便评论任何一件事情,迄今为止,该案的消息均来自于负面。
发表日期:2010-3-6 21:59:58
[评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给大家解释一下,融周刊的评论系统针对的是一条资讯链,在屏幕的左侧可以看到,同一资讯链所有新闻的评论都是统一的,所以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期就不想改了,二期会在每一条评论后面加上针对的文章,呵呵
发表日期:2008-12-18 15:28:58
发表人:匿名发表 评论: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拘查
[评论][评论]表人:匿名发表 发表日期:2008-12-3 17:52:40  
[评论]作者完全是个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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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如此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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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针对这篇文章的评论。至于评论为何发生这种错乱,就要问老孙了
发表日期:2008-12-17 19:09:14
发表人:匿名发表 评论: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专案组拘查
[评论]表人:匿名发表 发表日期:2008-12-3 17:52:40 
[评论]作者完全是个法盲 
-----------------------------------
为什么如此一说?
发表日期:2008-12-16 17: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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